人身遭受他人伤害、工伤事故伤害、交通事故伤害、医疗事故伤害、伪劣产品伤害、意外伤害或疾病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的,可以申请损伤程度、伤残等级、休养时间、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时间和后期医疗费等项目的鉴定。除了提供案情介绍、医疗资料(病历、检验报告、X光片、CT片、MRI片)外,被鉴定人应接受法医的医学检查。医学检查一般在本鉴定所进行或法医指定的医院进行,特殊情况的可以联系法医到医院或被鉴定人居住地进行医学检查。主要联系人:张勇(18602720587)、王伯平(13971237527)、王春(02762775189)
1. 损伤程度鉴定
主要用于他人伤害案件中追究加害人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般由办案的公安机关委托,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由法院委托。刑事自诉案件需要法医鉴定才能立案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或个人委托。律师或个人委托的鉴定意见较容易遭到办案单位或对方的质疑或被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2. 伤残程度鉴定
伤残程度鉴定主要用于伤残赔偿金的民事赔偿,主要见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他人伤害、医疗事故、伪劣产品伤害、意外事故的保险赔偿以及其他性质的人身伤害侵权的赔偿。①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交通事故调解阶段由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办案交通警察委托,诉讼阶段由法院委托。民事自诉案件需要法医鉴定才能立案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或个人委托,律师或个人委托的鉴定意见较容易遭到办案单位或对方的质疑或被要求进行重新鉴定。②工伤事故伤残程度鉴定:工伤事故调解阶段由用人单位和伤者共同委托,仲裁阶段由仲裁机关委托,诉讼阶段由法院委托。民事自诉案件需要法医鉴定才能立案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或个人委托,律师或个人委托的鉴定意见较容易遭到办案单位或对方的质疑或被要求进行重新鉴定。③医疗事故伤残程度鉴定:一般来说,医疗事故的等级有相应的伤残等级,但是,医疗事故的等级与伤残等级之间并非绝对一一对应,涉及民事赔偿时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事故调解阶段由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委托,诉讼阶段由法院委托。民事自诉案件需要法医鉴定才能立案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或个人委托,律师或个人委托的鉴定意见较容易遭到办案单位或对方的质疑或被要求进行重新鉴定。④侵权伤害:各种类型的侵权(伪劣产品、刑讯逼供、食物中毒、宠物伤人等)导致人身伤害调解阶段伤者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诉讼阶段由法院委托。民事自诉案件需要法医鉴定才能立案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或个人委托,律师或个人委托的鉴定意见较容易遭到办案单位或对方的质疑或被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3.休养时间鉴定
休养时间主要用于民事赔偿中的误工费计算,误工时间的计算并非一定由鉴定的休养时间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所以,受害人如果要求法医提前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就有可能造成误工时间按鉴定日期截止,而非按鉴定的休养时间计算。一般情况下,本鉴定所依据C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进行评估。损伤较重、病情复杂、已行手术治疗、个体差异明显的受伤者,本鉴定所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各类案件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仲裁机关委托、调解人委托、法院委托、律师委托或受伤者个人委托。
4.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时间鉴定
护理依赖程度和时间主要用于护理费的计算,护理依赖程度决定是否需要他人护理,需要几人护理。护理依赖程度主要根据日常生活中的基本要素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确定。各类案件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仲裁机关委托、调解人委托、法院委托、律师委托或受伤者个人委托。
5.后期医疗费鉴定
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数额应该待医疗终结后才能确定。调解、仲裁或法院判决时受伤者仍需要后续治疗者,其后续的医疗费可以由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或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在现实生活中,受伤者因另行起诉耗时、费力、担心赔偿义务人丧失赔偿能力或消失,医疗机构一般又不出具后期医疗费的估评证明,所以要求进行后期医疗费鉴定。后期医疗费主要决定于损伤的性质、前期治疗的效果和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等密切相关,还与受伤者的经济能力、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和其他社会因素有关。后期医疗费分为必然发生的医疗费和可能发生的医疗费。按照目前的医疗水平和一般经济能力人群的要求,后期必须要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根据损伤的性质,后期是否出现某种并发症、并发症的种类和频率都不能确定,而按目前的医学理论又有可能发生,一旦发生就会产生医疗费的属于可能发生的医疗费。法医学鉴定只能对必然发生的医疗费作出相对比较准确或公平的估计,这种估计尽管参照了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差异、受伤者的个体差异、具体伤情、恢复时间和效果等因素,但仍有一定程度的不准确性。各类案件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仲裁机关委托、调解人委托、法院委托、律师委托或受伤者个人委托。
6.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针对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侵权行为和非法行医等进行的民事赔偿鉴定。一般由案件受理法院委托或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委托单位必须提供全套病历(包括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影像学资料(X光片、CT片等),配合相关调查。正式鉴定前一般需经过听证,听证由法医和临床专家对医患双方进行必要的讯问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看法。听证之后法医决定是否受理医疗过错鉴定,听证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鉴定的一方垫付或由法院指定一方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