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造作病(伤)


 

造作病(伤)者目的明确,主观故意,又称自残(Self-mutilation)。因为造作病(伤)需付出身体健康受损害的代价,而且有一定难度,所以,一般为掩盖或逃避重大责任处罚或获取巨大经济利益时才会实施。造作病难度较大,需要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多制造心脏病、发热、黄疸、皮下脓肿等。造作伤的实施比较容易,多制造砍伤、切创、枪伤、骨折、皮下出血、血尿等。

一、造作病的特点

1、疾病诊断困难,所制造的症状单一、孤立,诊断某种疾病的依据不足。

2、疾病经治疗或休养后可以痊愈,一般不留后遗症。

3、起病急,病情发展快,恢复也快。

例如:一名社会青年利用一些非法小诊所害怕被举报的心理,伪装感冒要求进行抗生素注射。回家后自己将腐蚀性化学品注射到臀部皮下制造皮下脓肿。几天后以注射消毒不严导致注射部位感染,到该诊所索赔。

二、造作伤的特点

1、损伤的部位、程度与其目的一致。例如:一位银行金库保安监守自盗后,为了伪装成被盗抢的经过,用棍棒将自己头部击伤后再用绳索将自己捆绑。

2、损伤多是利手容易达到的部位。自己实施的损伤除借助于其他工具或机械装置外,一般用利手。所以,砍创和切创一般在左上肢或右下肢。如果是授意他人所为的损伤则可以分布于自己利手不容易达到的部位。

3、损伤轻、多不致命。损伤的程度与起目的一致,在能达到目的的损伤中选择最轻的一类是普遍的犯罪心理。但是,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可能将损伤制造得比较重甚至死亡。

4、损伤种类单一、集中一处。制造搏斗损伤时只在左前臂造成多处砍伤,其他部位既无砍伤,也无皮下出血、表皮擦伤等。

三、造作病(伤)的鉴别

1、案情调查 了解“伤、病人”的一般情况,是否有造作病(伤)的动机。监狱服刑犯人是否有保外就医的企图,被伤害者是否有报复加害人的心理、“伤、病人”是否有骗取荣誉或诬陷他人的可能等。向被鉴定人反复询问受伤经过细节,往往会发现被询问人几次叙述的情节或细节不一致。对损伤的形成不能自圆其说、前后矛盾,有“翻供”表现。

2、现场勘察 对被鉴定人的怀疑有些是在勘察现场之后产生的。自残现场一般整洁,没有打斗痕迹,血迹集中。有些现场虽伪装成零乱状态,但与其所述经过不相符。

3、损伤检查 检查损伤和疾病时要解决伤、病是否可以自己形成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损伤的部位、数目、大小、方向、颜色(判断损伤时间)和排列情况。损伤的形成与伤者所述受伤经过有矛盾是产生自残怀疑的重要依据。例如:一乡镇工厂的女出纳张××述:“从银行领出20万元工资款后在回厂的路上,一男子突然上前抢夺装有20万元钱的挎包。张××抓住挎包带不放并呼叫,该男子拿出刀朝张××抓挎包带的左手砍去。张××的左手中指被砍断,挎包和钱被抢走。案件发生在乡间小路,没有其他证人。张××报案后到医院包扎。医务人员在清理伤口时发现除了左手中指几乎被砍掉外,周围手指及手背没有任何损伤而产生怀疑。法医在检查完伤口后结合受伤经过判断,抢夺时被砍不可能只伤及中指而其他手指不受伤。根据法医的判断,公安机关传讯张××。张××供认是她自己将左手中指放在一个树桩上砍的。根据张××指认,在路边树林中找到该树桩,并发现树桩上的砍痕和血迹。

4、衣物检查 观察衣物上的损伤是否与身体上的损伤一致,衣物上血迹的分布和流注方向是否与受伤经过吻合。有些自残者为了保证所制造的损伤准确,常常撩起衣物或卷起衣袖或裤腿后再实施损伤,因而在衣物上无任何破损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