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诈病(伤)和夸大病(伤)情


 诈病、诈伤的主要类型有:没有疾病或损伤伪称有疾病或有损伤、将陈旧性疾病或损伤伪称是新病或新近损伤。受伤后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或其他涉及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时,由于赔偿心理的作用,很多受害人都有不同程度夸大病(伤)情的问题。根据诈病(伤)者文化水平的高低、目的和心理状态不同、亲属及本人是否了解医学知识,所诈称的病(伤)各有差异。绝大多数受害者只是在叙述其病(伤)情时有些夸大,并不伪造相关的病历资料,通过对照病历即可识别。但对哪些有一定医学知识,事先经过周密安排,甚至收买相关医务人员伪造了有关医学资料的,则需要进行科学、仔细地甄别。

一、诈病(伤)的表现及特点

诈病(伤)者一般不能提供完整的医学资料,即使经过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其临床表现与最终诊断往往有矛盾之处,或是在新病历上写着老日期,或是诊断依据不足、或是出具模糊诊断(如:急性颅脑外伤、全身广泛性软组织挫伤、外伤性视力下降、外伤性耳聋、神经精神障碍、神经衰弱等)。绝大多数患者在就医时,为了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所述症状和表现出的体征都是真实的。所以,临床医师都有相信病人主诉的习惯。根据受主观心理控制的症状或体征作出的医学诊断是不确切的,如视力检查结果、听力检查结果等。诈病(伤)者主要是通过伪装某些疾病或损伤的症状、体征以达到获取具有法律效率的医学诊断证明或法医鉴定书的目的。所伪装的症状、体征或疾病虽多种多样,但常见的症状和体征主要有:

1、伪盲或伪装视力下降 伪装一眼或双眼视力减低或完全失明是最容易被患者想到,也是最常见的,尤其多见于受伤前即存在近视、远视或其他视力障碍者。接受检查时,伪装者常戴墨镜或近视眼镜,行走时故意碰撞周围物品、摔(跌)倒、他人搀扶或手持盲杖。

2、伪聋或伪装听力下降 自述听力下降,但能够正常交谈。伪装一耳聋或听力下降的较多,双耳聋或听力下降的较少。

3、伪装运动障碍或瘫痪 伪装一肢或一肢局部瘫痪、无力、关节活动度下降、行走不能或跛行、手不能持物、上肢不能上举、下肢不能下蹲、肢体震颤;伪装截瘫、偏瘫、全身瘫痪、运动及共済失调。

4、伪装智力低下 俗称装傻。伪装者目光呆滞,对检查者的提问一概不予回答,即使回答也大多说“不知道”或故意答非所问。

5、伪装疼痛 多伪装头痛或全身各处疼痛,往往不能定位或具体叙述疼痛的性质、程度、诱因和持续时间,不伴有痛苦表情。

6、伪装精神病 多伪装成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表现为故意毁物伤人,乱喊乱叫,四处疯跑等。

7、伪装肾挫伤 自述腰部疼痛,伪造尿常规检查有血尿的化验单。

8、伪装癫癇 多见于有颅脑损伤者。伪装者突然倒地、四肢抽搐、口吐白沫等,表现出癫癇大发作的症状。

9、伪装心脏病 自述心前区(心口)疼痛、胸闷、心慌、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等。

10 伪装性功能障碍 多见于男性,主要表现为阳萎或早泄。

二、诈病(伤)的鉴别

只要对诈病(伤)提高警惕,通过案情调查、细心观察、体格检查、病历调查或对治疗医师走访、必要的客观检验或检查、实验性或假性治疗,就能够鉴别绝大多数的诈病(伤)。

(一)一般鉴别方法

1、全面了解受伤或疾病发生、发展经过 通过向有关部门、委托单位或周围群众了解受伤经过、平时日常生活、工作情况;对被鉴定人及其亲属提供的病历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到医院调取医院的全套病历进行核对;通过对书写病历或病情诊断证明的医师进行调查;对病历、化验单、检验报告单的新旧程度、编号、文字是否有涂改、是否有冒名顶替等情况进行审核可以发现疑点。

2、仔细观察被鉴定人的表现 从表情、语言、行为举止、步态等方面进行观察,在观察时要装作漫不经心,转移被鉴定人的注意力,防止被察觉。必要时可以采用秘密观察、住院观察或假性治疗观察等手段。

3、全面、客观的检查 包括一般的常规检查和客观的X光、CT、MRI、超声波、心电图、纯音听力测试、脑干诱发电位、脑电图或肌电图检查等。根据检查结果判断被鉴定人的症状或体征是否符合医学规律。

(二)诈盲鉴别方法

诈称一眼或双眼视力下降是最常见的诈病(伤)之一,多见于眼外伤之后。或是正常视力诈称视力下降;或是隐瞒原有视力障碍;或是诈称原有视力障碍加重。诈称一眼或双眼视力完全丧失则多见于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诈称视力完全丧失(盲目)的较少,检验手段多,容易被识破;诈称视力下降的多见,识别伪装相对比较容易,但客观、真实视力的认定比较困难。对自称全盲者可以采取如下方法进行观察或检查:

1、行为举止观察 注意观察被鉴定人进入检查室的步态、步幅和细节情况,有无碰撞到门框、桌椅板凳等情况。观察被鉴定人坐下动作的准确性和快慢程度,是否有用手触摸确定座位方位的情况出现。检查时故意带被鉴定人其行走于预先设置好障碍的路径,如嘱其行走于前有一水沟、楼梯、路障或墙壁的道路,观察其是否有主观或条件反射性的避让。做这种观察试验时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真盲者受伤,一眼盲者需遮蔽健眼。出门时可以尾随观察,但要注意隐蔽。必要时可以对其生活或工作的状况进行长期隐蔽观察,条件允许时可以进行录像取证。

2、反射性眨眼反应 当视野中突然出现逼近物体或火光时,有光感者会出现反射性眨眼反应,这种反应是无法主观控制的,是一种条件反射。在被鉴定人没有防备时,检查者手拿打火机在患眼前突然打燃,如果出现了眨眼动作则说明患眼有光感。相反,则说明患眼无光感,属全盲。

3、瞳孔反应 用手电筒照射双眼,观察其双眼的直接和间接对光反射是否存在。被照射眼出现瞳孔缩小则证实直接对光反射存在,说明被照射眼有光感;被照射眼直接对光反射消失,但间接对光反射存在(照射他眼出现该眼瞳孔缩小),说明被照射眼无光感,属全盲,但视觉通路正常;被照射眼的直接对光反射和间接对光反射均消失,则说明视觉通路异常,属全盲。

对自称一眼或双眼未全盲但有视力下降者,在了解以往视力状况的基础上可以应用以下方法鉴别其真伪:

1、反复视力测试法 伪称视力障碍或减退者,在不同时间、不同的医院所测得的视力各不相同。但有些被鉴定人事先已经将最常见的视力表背熟,从而出现几次检查结果相同的情况。

2、透镜测试法 遮蔽键眼,在被测试眼前通过加试凸透镜、凹透镜或平光镜(被鉴定人不可能知道透镜的种类),反复测试其视力,如果加戴不同的透镜所测得的视力仍然相同则说明被鉴定人有伪装。

3、变动测试距离法 一般视力检查时,患者是站在视力表前5米处。受试者与视力表之间的距离越近则所测得的“视力”则越好,反之,则越差。可以采取在受试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前或向后移动站立线,测出其“视力”。如果所测“视力”与按常规测试出的视力相同,则说明有伪装。

4、眼球检查法 大部分视力下降有一定程度的器质性改变,通过检查角膜、虹膜、睫状体、前房、晶状体和玻璃体是否有病变或损伤判断是否存在导致视力障碍的基础。

5、视觉诱发电位(VEP) 根据VEP的潜时和振幅可以推算出受试眼的客观视力。但是,该技术至今仍存在重复性和稳定性差的问题。主要原因是VEP测试结果不稳,且与受试者是否配合有关。VEP检测正常可以帮助排除近期外伤性视力下降的可能。

(三)诈聋鉴别方法

诈称耳聋或听力下降多见于老人、颅脑损伤者或外伤性鼓膜穿孔者。因为双耳全聋往往伴有语言功能障碍,一般出现聋哑的情况,伪装的难度很大。伪装或夸大听力下降既方便,又不容易被察觉。

1、一般性观察法 在与被鉴定人交谈过程中,可以刻意地降低说话声音或拉大两者之间的距离,观察受试者是否能比较流畅地完成对话。在对话过程中,是否出现偏头用健耳倾听的现象。一般重度耳聋者,难以在正常距离用一般语调顺利完成交谈。

2、客观检查法 对双耳的外耳道、鼓膜、鼓室进行检查,用声阻抗测听法,脑干电反应测听法等检查声音传导和感音(听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通路是否有病变或损伤。如果客观检查一切正常,则主观听力下降可以不予认定。但是,如果客观检查有异常,其主观听力下降程度则需要进一步检查和分析。

3、纯音电测听法 纯音电测听法是用仪器发出不同频率、不同声强的声音,受试者听到就举手示意。一般选择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气导听阈(能听到的最小声强)为标准。这种方法虽然是仪器检查,实际仍是主观检查,因为是否“听到声音”的是以受试者是否举手为标准。治疗期间由医师建议的该项检查结果一般可信度大,出院后或因为鉴定需要而进行的检查结果可信度较小。反复多次多家医院检查结果一致者可信度大,检查结果不一致者可信度小。

4、改良纯音电测听法 目前确定听力的标准是纯音听阈的分贝(dB)值,其他检查结果只起辅助诊断或参考作用。一般医院常规纯音电测听法不能完全排除受试者主观伪装或夸大因素的影响。为了消除主观因素的影响,可以打破测试声强由弱到强,只测试一遍的规律,即采取改良纯音电测听法,具体步骤如下:

(1)常规检测 按医院检测常规测出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气导听阈值。

(2)递加声强法 从0 dB声强开始,逐步增加声强,每次增加10 dB,直到能听到声音为止,记录该dB值。然后,在该dB值的基础上,再逐步减低dB值,每次减低5dB,直到不能听到声音为止,记录该dB值。再逐步增加声强,每次增加5dB,直到能听到声音为止,记录该dB值。

(3)递减声强法 从100dB声强开始,逐步减低声强,每次减低10 dB,直到不能听到声音为止,记录该dB值。然后,在该dB值的基础上,再逐步增加dB值,每次增加5dB,直到能听到声音为止,记录该dB值。

(4)结果判断 递减声强法测得的听阈值减去递加声强法测得的听阈值,计算出各频率的听阈值差和三者的平均值。听阈值差超过10 dB者,则可以肯定受试者有主观故意伪装或夸大;听阈值差5~10 dB者,则受试者有故意伪装或夸大的嫌疑;听阈值差低于5dB者,受试者配合较好。

(四)伪装运动障碍鉴别方法

人体运动功能由中枢神经系统支配,外周神经通路传导,肌肉收缩,肢体运动还需要有骨骼的支撑。运动功能障碍必须有神经-肌肉系统的阳性体征或骨骼、关节病变,长时间障碍可出现相应肌肉的病理性或废用性萎缩。神经-肌肉系统是否存在病变可以通过肌电图检查结果证实,骨骼病变应该有X光片或CT片异常图像。运动功能完全正常者伪装“偏瘫”、“截瘫”、“单肢瘫”等有相当难度,一般通过其工作和生活状况调查即可识破。运动功能轻度异常而夸大病情者,主要通过仔细反复检查肌力,结合神经-肌肉系统损害程度、肌肉萎缩程度等综合判断。

(五)伪装精神病的鉴别方法

伪装精神病一般较为困难,因为精神病知识难以系统掌握。普通人只能根据小说、电影、电视、现实生活中看到的支离破碎的精神病知识,伪装成某种精神病的一种表现,且不能持久。根据伪装者企图逃避责任(如杀人)或获取赔偿利益的大小,伪装者的知识文化水平、意志力、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表现各异。

(1)既往病史追踪法 一般精神性疾病有其发生发展过程和规律,伪装者事先不可能想到要伪装精神病。当面临刑事处罚和经济赔偿时才临时想到需要伪装精神病症状,但不可能拿出以往就医的证据。既往病史是精神病鉴定中很重要的诊断依据,所以,记载以往发病、就医的病历资料必须调查核实。

(2)症状归纳法 没有精神病知识的人常常表现一些严重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症状,但不系统。有时将两种分别属于不同种精神病的症状同时表现出来,疾病没有发作和缓解之分。有些伪装者一味地表现得十分严重,没有缓解期;有些伪装者的发作和缓解明显与是否检查有关,检查时发作,不检查时缓解。

(3)持续观察法 为了识别精神病的真伪,除了检查时的仔细观察外,必要时可以进行住院持续观察。伪装时间的长短与伪装者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力有关,鉴定人可以采取化装成精神病人就近观察和用监视器观察的方法。例如:伪装躁狂型精神病者的体力不可能支撑其白天黑夜不停地情绪高涨,往往有旁人时乱喊乱叫,四处奔走,一旦无旁人就马上抓紧时间休息。

(4)实验性治疗方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有精神病知识,心理素质和意志力俱佳,且对其他方法无效者。实验性治疗可以采取假性或真性治疗的方法。真性治疗是将治疗药物隐蔽加入饮料或食物中进行真性治疗,如无治疗效果则证明存在伪装;假性治疗是明确告知给其服用治疗药物,而所服用的“治疗药物”是事先伪装的维生素或其他无治疗效果的物质,服用药物后出现治疗效果则证明存在伪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