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身损害的国家赔偿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获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受害人国家赔偿:非法拘禁、拘留、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刑的;暴力殴打、刑讯逼供、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采用补偿、慰抚原则,只赔偿直接损失,对精神损害、间接损失或预期利益损失等则不予赔偿。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公民人身损害的赔偿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适用《解释》。

1、误工费 非法拘禁、拘留、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刑的,每日的误工费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是指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是指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因人身伤害误工的,误工时间按实际天数或医院证明计算。每天误工费仍按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但误工费总额不能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例如,2005320某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天后转为逮捕。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从被拘留到释放一共被关押80天。200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是66.7元,其误工费=66.7×80=5336元。

2、医疗费 医疗费的确定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准。

3、残疾赔偿金 因人身损害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目前只有《工伤伤残》有对应的劳动能力判断依据,所以,对涉及国家赔偿的受害人的伤残鉴定应采用《工伤伤残》。其中一到四级伤残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到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4、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5、被抚养人生活费 因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应当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