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我国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为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水平和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否则就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不是医疗事故处理的范畴。合法的医疗机构是指按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合法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教学、进修任务的医疗机构中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在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的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执业资格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乡村卫生所的相关人员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2、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以下简称“医方过错”)是非故意性质,如果是故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属于故意伤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过错的性质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具体表现主要为:

(1)责任心不强,擅离职守,值班时间外出,延误或丧失治疗或抢救时机;疏忽大意,手术时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患者体内;交接班不清、查对不严,给患者打错针、吃错药等。

(2)主观臆断、盲目自信。医务人员自己没有经验,又不请示上级医务人员或不执行上级的指导,擅自处理造成误诊、误治。医疗机构的技术、设备有限,明知不能进行有效的诊疗,为了增加经济收入不及时将患者转诊造成后果。

(3)强调手续、借故推诿。对不能及时交付医疗费的危重患者拒绝收治或不顾后果地转诊,或收治后不进行及时有效治疗造成后果。

(4)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各科之间发生抢收或拒绝收治某些病种的病人;后勤保障、协调不力;自制或出售的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后果。

3、存在医疗损害后果

医疗损害后果可能是患者死亡、残疾、遗留后遗症、治疗时间延长、增加医疗费、精神损害等。医疗损害造成死亡、残疾或遗留后遗症时多会引起患者或家属的诉讼;仅延长治疗时间、增加医疗费或造成精神损害时比较容易调解。

4、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过错未造成后果;患者出现不良后果,但医方没有过错;医方存在过错,而且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但医方过错与后果之间完全无关的都不属于医疗事故。只有当医方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因果关系可能是一因一果的直接全部因果关系,也可能是医方过错参与了后果形成的间接或部分因果关系。医方过错与后果之间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即可判定因果关系成立,并不要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定不仅关系到赔偿数额的确定,还关系到是否追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问题。

案例5-1 王××,男,16岁。2005年5月21日因扁桃体发炎到某医院就医。护士在未皮试的情况下,按医嘱给予肌肉注射青霉素导致王××过敏性休克死亡。本案为明显的一因一果关系,医方承担直接全部责任。

案例5-2 章××,男,32岁。2004年9月19日因车祸受伤被某市医院收治。经过X光检查后发现其右大腿骨折先进行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第二天,经过B超检查发现腹腔积血,立即转送普外科进行剖腹探查手术。手术中发现脾脏破裂,遂行脾脏摘除手术。术后血压下降,转ICU病房抢救,5小时后宣布死亡。经尸体解剖发现章××双侧肋骨骨折、胸腔出血被漏诊,胸腔出血是死亡的主要原因。肋骨骨折、胸腔出血经过一般全面检查应该比较容易诊断且应优先处理以挽救生命。医方在没有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下,先进行骨折治疗,延误了抢救时机,是明显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章××的死亡后果之间是一种或然关系,即医方如果没有过错,也不能保证章××不发生死亡。但是,医方如果处置得当,章××就有可能不死亡,章××的死亡是伤情危重和医方过错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胸腔出血病人被救活的几率一般在80%左右,判断医方的过错是造成章××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损伤的危重是造成死亡的次要原因。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现代医学不能预见,或能够预见但无法避免的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和事故等级

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和事故等级是进行赔偿和处理医方有关人员的重要依据。

(一)责任程度

根据医方过错因素在产生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判定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起轻微作用。

(二)事故等级

根据医方过错所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医疗事故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将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进行对应。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是省、市两级医学会。市级医学会承担医疗事故的初次鉴定任务,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的15日之内申请省级医学会。一般情况下,省级医学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特殊情况下,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可以提交中华医学会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的任何一方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受理法院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材料的准备

在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进行正式鉴定之前,医患双方须根据要求向医学会提交申请、答辩、病历、药检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等材料。医学会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在正式鉴定前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鉴定材料或要求进行补充或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查。

1、病历的封存和复印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者或家属有权要求封存病历,但不能抢夺或毁损病历。病历封存应当有医患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所封存的应当是已经形成的所有病历。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或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有权复印客观病历。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患方复印病历时应当有医方人员在场,并加盖公章确认。患者无权复印主观病历,但可以要求封存,提交医学会或法院时双方在场时启封。主观病历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2、药品、血液、医疗器械的封存和检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3、尸体检验

患者发生死亡后,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死因不明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的均应进行尸体检验以明确死因。尸体检验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或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尸体检验工作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有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死后七日内。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尸体检验费由双方协商交纳,协商不成的,一般应由医方交纳,因为医方承担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死者死亡原因不明,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方有履行告知死者亲属应进行尸体解剖的义务。如果死者亲属拒绝尸体解剖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4、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资格审核

医学会在组织专家鉴定之前必须对医疗事故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医方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一旦发现医疗事故主体资格有问题即应该终止医疗事故鉴定,按非法行医处理。

5、病历和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审核

根据资料保管权限,由医患双方提供有关就医资料,就医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挂号单、检验报告、X光片、CT片、收费单、尸体检验报告等。医学会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因资料错误、遗失或病历涂改导致无法得出正确鉴定结论的,医学会有权拒绝接受委托鉴定。

6、相关问题的调查

根据申请鉴定的内容和主要问题、患方陈述和医方的答辩,医学会工作人员对可能影响鉴定结论且双方有争议的问题应该进行调查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查清事实。例如,病历是否被涂改的笔迹鉴定。

(三)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的抽选

省、市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建立有鉴定专家库,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当事人双方代表和医学会工作人员共同抽选。专家库内的专家全部按专业分组、编号,抽选之前,根据回避原则将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鉴定组专家人数应当是三人以上单数,具体人数根据所需鉴定问题的复杂程度、涉及医学专业的多少决定,但须保证主要医学专业的专家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涉及患者死亡或残废的,可以抽选法医学专家。专家的抽选原则上由医患双方代表各抽取一半,最后一名由医学会工作人员抽选。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选一个专家作为候补,以防止被抽选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鉴定。抽选工作完成后,医学会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选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鉴定组专家确定后,医学会工作人员在鉴定前将有关材料寄、送被抽选的专家。鉴定会召开之前,根据鉴定专家的意见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或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经过申请程序、材料准备、专家组成员抽选后,即可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召开7日前,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代表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鉴定专家需要检查的患者,应当到医学会指点地点接受检查,无故缺席或拒绝接受检查影响鉴定会正常进行的,由患方承担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一般分二个阶段,即鉴定会准备阶段和鉴定会正式阶段。鉴定会准备阶段由医学会工作人员主持,主要完成以下工作:(1)组织专家组成员选举专家组组长;(2)核对参加鉴定会双方代表人数和身份;(3)宣布鉴定会纪律和注意事项;(4)组织双方当事人代表核对所抽选的专家名单和编号;(5)组织双方当事人代表当面核对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专家。鉴定会正式阶段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当事人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发言的顺序一般先患方,后医方;(2)鉴定专家根据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询问、调查;(3)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4)双方当事人代表退场;(5)鉴定专家对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或答辩进行讨论;(6)鉴定专家投票表决鉴定结论;(7)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但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8)根据鉴定结论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并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9)鉴定结论。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鉴定书制作完成后应及时送达委托人或双方当事人。

案例5-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鄂医鉴字[2005]第223号

委托人 ×××法院

受理鉴定时间 2005年10月23日

患方 患者:李××,男,1986年出生,住址:××市××街××路。联系人:患者父亲,电话:××××××××。

医方 医疗机构 ××市人民医院。联系人:谢××,电话:×××××××。

鉴定时间:2005年11月9日。

一、委托事项

李××医疗事故争议案,由李××父亲申请,××市人民医院同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学会鉴定认定××市人民医院医疗行为对李××的右足致残负全部责任,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市人民医院对××市医学会的鉴定不服,提出重新鉴定。×××法院委托湖北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目的:该起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属于医疗事故则需鉴定医疗事故的等级和医方的责任程度。

二、争议要点

患方认为,××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用煤油治疗伤口,毫无医学根据,是直接造成李××足部致残的决定性因素;煤油注射伤口导致病情恶化后,医院科室之间相互推诿,造成善后处理不及时,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对致残有一定的影响。

××市医院认为,接诊医生严格遵守诊疗常规,做到尽职尽责;耽误病情的是患方家属不遵医嘱、自作主张,主、客观上延误了病情及造成了损害后果。护士用煤油滴伤口属个人行为。医务人员不存在对患者不负责任、推诿病人、耽误诊疗时机的问题。

三、患方提供的有关材料

1、2005年3月12日《关于李××在××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有关问题的陈述报告》复印件1份;

2、2005年5月13日李××《委托书》及其他材料复印件1份;

3、《关于李××脚伤录像与相片的说明》复印件1份;

4、《煤油对人体的伤害》复印件1份;

5、2004年11月6日李××换药录像复制光碟1张、相片27张。

6、××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复印件1份。

四、××市人民医院提供的有关材料

1、××市人民医院《关于李××医疗事故争议的陈述》1份;

2、××市人民医院护士汪××《李××伤口处理的过程》复印件1份。

3、××市人民医院李××住院病历复印件;

4、××市人民医院李××2004年10月26日就诊的住院处方原件3张;10月28日就诊的住院处方原件2张。

五、有关调查材料

鉴定会现场检查情况:患者,李××,男,19岁,发育营养好,神清,精神好,检查合作,右大腿内侧分别可见9×7、7×2、6×2、5×1cm的瘢痕疙瘩。右足底纵轴长度较左侧短1cm;右足外侧及踝关节处明显畸形,可见不规则手术愈合瘢痕,以外伤足部为甚,右足小趾缺如。右踝关节活动尚可。右足跳跃不能,行走时右足外侧负重差。

六、诊疗概要

患者,李××,男,1986年出生,××市人。2004年10月25日22时许,李××因右足底被长锈钉扎伤到××市人民医院就诊。10月26日8时到××市人民医院复诊,注射室护士用煤油及双氧水对伤口进行“消毒”,后注射破伤风抗毒血清等,并作抗炎治疗。10月28日8时,李××再次到该医院外科复诊,其右足逐渐肿胀,出现张力性水泡,诉右足疼痛。外科医生建议李××到皮肤科就诊,后安排到中西医结合病房住院。28日14时30分以“右足底软组织感染”收住骨外科。检查:T 39.3℃,右足肿胀,有较多张力性水泡,小趾及拇趾青紫,血运差;局部皮肤张力高,足底有外伤伤口,拍片未发现异常。初步诊断:右足外伤性感染,骨筋膜室综合征。入院当天行右足切排减压术,于10月30日经×××教授会诊后行右足坏死清创加引流术,置引流管数根,行抗炎、对症支持及换药治疗,11月23日行右足坏死组织清除和第五趾坏死足趾切除术,术后抗炎、换药治疗。

七、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医患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10月23日完成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湖北省医学会对医患双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受理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2005年10月23日,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本医学会专家库相关专业专家表明是否申请回避后,由医、患双方和医学会工作人员从本医学会专家库的相关学科(骨外科,法医学科中当场抽取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7名(其中骨外科为主要学科5名,法医学科2名),并抽取了相关专业的候补专家。2005年10月25日将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送达鉴定专家组成员审阅。2005年11月9日下午组织召开了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到会专家7名,患方代表3名,××市人民医院代理人3名。鉴定会分预备阶段和正式阶段进行。鉴定会预备阶段由医学会工作人员主持,核对并介绍到会专家,再次由医患双方书面表明是否申请到会专家回避,随后宣布了会场纪律和要求。正式阶段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先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方。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分别向医患双方进行询问调查后,对医患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陈述和答辩等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讨论。在此基础上,各位专家独立地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表决书。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意见形成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书上签名。

八、分析意见

1、医方用煤油对伤口进行“消毒”,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

2、医方对患者骨筋膜室综合征的处理不及时,延误了诊治时机。

3、患者右足被锈钉扎伤是右足感染的原因之一

4、患者右足严重感染,功能部分受损,致残,影响劳动能力与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九、对患者的医学建议

建议李××加强功能锻炼并配置矫形鞋。

十、结论

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湖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章)

2005年11月14日

四、医疗事故的赔偿内容

根据医疗事故的后果、责任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总额=所有赔偿内容数额之和×责任系数。可以确定的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的给付方式。

责任系数根据责任程度确定,完全责任100%;主要责任>50%(一般算70%);次要责任<50%(一般算30%);轻微责任(一般算10%)。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没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包括二部分,一部分属于原发疾病的正常治疗非,另一部分是治疗因医疗事故损害所发生的费用。医方需要赔偿的是第二部分的费用。需要后期治疗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凭收据支付;也可以双方委托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后期医疗费评估,一次结清。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及项目的规定,只能按照当地一般收费标准计算。

(二)误工费

因医疗事故损害造成患者暂时不能从事原有工作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按照实际减少部分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患者,其固定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未对误工时间进行严格界定,一般理解为:不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截止于医疗事故损害治疗终结之日,或凭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证明确定。对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合法机构进行鉴定;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截止于定残之日。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医疗事故导致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的,住院期间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护理费)

因医疗事故导致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的,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陪护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出院后仍需护理或终身需要护理的,是否支付护理费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解释》精神,医方应予以暂时性护理或终身护理费用的赔偿。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残疾生活补助费=伤残等级百分比(10~100%)×赔偿年限×患者户籍所在地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并未明确伤残等级与残疾生活补助费之间的具体百分比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因医疗事故致残者一般按照医疗事故等级确定相对应伤残等级后,再按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总额。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各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都规定了丧葬费的具体标准,计算时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标准。一般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二个月。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对丧失劳动能力与伤残等级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按照《工伤伤残》规定,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系数=100%);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系数>50%);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系数<50%)。被抚养人生活费=所有被抚养人抚养年限之和×系数。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指处级以下工作人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其他费用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以上标准计算,计算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以上标准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五、医疗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根据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和医疗机构可能会受到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理。经济处罚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和对患者的赔偿,经济处罚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可根据事故的性质向直接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追偿。行政处罚包括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资格证、停业整顿、降职、撤职等。刑事处罚主要是追究医疗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的构成必须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后果是一级或二级医疗事故。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的追究一般由患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医方一般不会主动报案。

六、医疗事故赔偿的获取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可以就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进行协商。协商无效的,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分调解。调解不成、协商后反悔的、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