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医疗损害赔偿


 由于生命现象和医学科学的复杂与深奥,人类对自身的认识还处在一个探索阶段,目前医学科学还处于经验科学阶段。医疗活动除了需要高深的理论和精湛的技术以外,还需要临床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应用,这种经验包括个人经验和医学界的集体经验。医学科学尚有很多未知领域,在医疗活动中还有许多不可预料或难以防范的风险。同时,由于个体差异,生命和疾病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所以,无论是社会,还是患者,都不能对诊疗效果的期望过高。一旦医疗效果不满意就迁怒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甚至打、砸医疗机构或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伤害都是不理智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产生医疗损害的原因很复杂,一般分为正常医疗损害和不当医疗损害。

正常医疗损害 任何医疗措施从广义上来讲都会对人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害。拍X光片所产生的放射线损害,肿瘤放疗或化疗对正常细胞的杀伤,抽血或注射产生的疼痛,手术出现的麻醉意外死亡,为保全生命而截掉坏死的肢体等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人身损害。如果要避免这些人身损害就会放任更严重健康后果的发生。所以,对正常医疗损害世界各国法律和公民都采取允许和容忍的态度,不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后果或民事赔偿。

不当医疗损害 由于医疗机构管理的疏漏,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或护理常规,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非法行医等对患者造成了不应有的人身损害或损害后果的扩大。主要包括医疗事故损害、医疗过错损害、医疗合同损害和非法行医损害。

医疗事故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即医方必须有过错才会承担赔偿,但医方必须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过错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举证原则,患方只须举证证明医患关系成立和有医疗损害后果存在即完成举证责任。医方则必须用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证据包括病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书、查明死因的尸体检验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