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讲,因职业因素导致的人身损害都属于工伤。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工伤管理规定,雇佣关系不同,获赔偿的途径及赔偿标准各异。
合法单位合法用工且用工单位为其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仲裁,对认定或仲裁不服的,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赔偿标准按《工伤条例》执行。
合法单位合法用工,但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仍按上述途径解决,但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职工可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标准按《工伤条例》执行,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肯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受害职工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或用工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标准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标准执行,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临时雇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属于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可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赔偿标准按《解释》标准执行,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例如:张××,男,35岁,湖北某县农民工。2005年在武汉从事建筑时高坠死亡。根据张××雇主主体不同,其死亡赔偿金就有很大差异:
1、雇主是合法单位(建筑公司)
根据《工伤条例》,死亡赔偿金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总额支付。2004年度湖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891元,死亡赔偿金=48(60)×891=42768(53460)元。
2、雇主是非法用工单位(小包工头)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004年度湖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是10692,死亡赔偿金=10692×10=106920元。
3、雇主是私人(临时雇佣张××帮助盖房)
2004年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2567元。根据《解释》,死亡赔偿金=2567×20年=51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