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用工单位未为职工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发生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的比照《工伤条例》规定进行赔偿,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进行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为: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非法用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由用人单位向伤残或死亡职工进行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