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伤赔偿内容


 

按照《工伤条例》办理了职工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视同工伤损害后,按《工伤认定办法》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或亲属根据损害后果享受不同的待遇。

一、工伤死亡赔偿

(一)丧葬补助金

因工伤迅速死亡、在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间)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五级伤残以下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不能领取丧葬补偿金。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计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付,不由用人单位支付。例如,湖北省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91元,2005年全年在湖北省境内因工伤死亡者的亲属可获得891×6=5346元丧葬补助金。在办理丧葬事宜时可由死者家属或用人单位垫付,待工伤赔偿手续齐备后,一次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迅速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伤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不能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有些省份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是否能领取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其供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从事故发生第4个月起,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领取全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总额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目前有些省份确定为四十八个月工资总额,也有的省份确定为六十个月的工资总额。《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没有在全省范围内做出总额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标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供养人死亡导致被供养人接受的供养费灭失或减少,应该给予供养抚恤金。职工因工立即死亡、在停工留薪期间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1、供养亲属范围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必须是死亡发生时死亡者实际供养的对象。供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供养亲属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性年满6O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标准为:工亡职工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人按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些省份规定可以一次性领取。例如:《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80%计发。要求定期领取抚恤金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上述规定的计发时间和计发标准计算后一次性拨付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二、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职工受伤后到停工留薪期满或被鉴定伤残等级之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公费医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包括康复性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住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工资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是否需要他人护理、需要几人护理由医疗机构决定,护理人员的选定及护理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协商确定。

三、工伤伤残赔偿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或被鉴定为伤残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一至四级伤残赔偿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养老保险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五至六级伤残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或继续工作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

3、养老保险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职工可由单位继续代缴纳养老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有职工自己缴纳养老保险。

4、生活护理费

按照鉴定的护理依赖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三)七至十级伤残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继续工作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至十级伤残不享受伤残津贴,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3、养老保险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职工可由单位继续代缴纳养老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由职工自己缴纳养老保险。

4、生活护理费

按照鉴定的护理依赖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