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伤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由谁承担责任的规则。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中有三种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是赔偿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即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决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与其过错成比例。过错程度重则赔偿责任大;过错程度轻则赔偿责任小。(2)无过错原则 不论赔偿责任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其管理的人或物造成了后果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只适用于特定的场合,但不是绝对责任,赔偿责任人可以对自己责任的免除进行举证。无过错原则不同于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实际上仍是过错原则,只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首先假定当事人一方有过错。(3)公平原则 当事人各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时由各方分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例如:一位高中学生为抢救另一位落水同学而溺死,双方都没有责任。但被救学生是受益者,根据公平原则,获救学生的监护人应对死者亲属进行适当补偿。

我国公布的《工伤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均遵循无过错归责原则。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和《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雇佣关系的归责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凡涉及雇佣关系的赔偿也都遵循无过错原则,即雇佣人即使无过错也应该对被雇佣人的人身损害进行全部赔偿。雇佣人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被雇佣人的损害是其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才能免除责任。这种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被雇佣人,因为一般情况下,被雇佣人很难对雇佣人的过错举证。相反,雇佣人负有对被雇佣人选用错误和管理不善的责任,并且可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将其风险向社会分摊。实践中,雇佣人与被雇佣人所签定的“工伤自负”等生死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不能免除雇佣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