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伤的定义和界定


 

一、工伤的定义

工伤(work injuries)又称职业损害或劳动损害,因职业/劳动危险因素给处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包括急性损害和慢性损害。急性损害是指在劳动中因职业因素造成劳动者的急性损伤或死亡。例如:切纸工不慎被轧刀切断手指;煤矿工人因矿井瓦斯爆炸死亡等。慢性损害一般称职业病,是指由于恶劣的劳动环境(有毒物质、粉尘、噪音、光、高温、细菌等)引起的某些疾病。例如:矽肺病、放射性皮肤病、汞中毒等。但是,并非所有的劳动损害都属于工伤。

二、工伤的界定

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主体界限 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另一方是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劳动关系界限 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需要劳动合同的证明。但是,由于我国用工制度还不完善,在社会实践中,大量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不能绝对排除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承认事实劳动关系。(3)时间界限 工伤一般限于工作时间之内,但这种限制是相对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出差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损害;上下班前后从事与其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受到的损害;工作时间以外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而遭到的损害等都属工伤。(4)职业界限 工伤一般限于在完成本职工作中因事故造成的损害。但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第三人暴力伤害;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受单位领导指派从事与本单位有益的工作等也属工伤。例如:企业保安为了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被他人打伤同样属于工伤。(5)主观故意界限 损害必须是意外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人造成的,非劳动者故意行为。劳动者无论是否有过失,只要不是故意行为均应属于工伤。但是,由于劳动者故意自杀、自残、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斗殴致伤等不属于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 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