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006年规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辆一方赔偿,但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责任的大小酌情减少赔偿。例如,一辆轿车撞伤一骑自行车人后产生了伤残和误工费6万元,医疗费3万元,合计9万元,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各50%)且无异议。车主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按最高限额赔偿5万元的伤残和误工费,8千元的医疗费,剩余的2.2万元则可以双方协商各自承担的数额,但车主应该承担的部分不得少于1.1万元(50%),一般承担2.0万元左右。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一般有二种情况,一种是自杀或自杀未遂受伤;另一种则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受伤(俗称“撞猴子”、“碰瓷”),甚至根本没有受伤而伪装受伤达到讹诈经济赔偿目的。无论何种情况均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机动车车主没有调查权,事件发生突然,这种举证工作很难自己完成。
案例3-1 2005年2月15日10时许,一辆东风牌大货车行驶在某市宽敞的公路上,突然一位六十多岁的男子从路边的花坛之间冲出,驾驶员紧急刹车并猛打方向盘仍避让不及,造成该男子严重颅脑外伤而当场死亡。驾驶员当时并不知道该男子是自杀行为,只以为是一般的行人横穿公路。事故发生后,路边的围观群众向交通警察反映:该男子从早晨6时许就一直在该路段呆坐并几次冲到路中间寻死,被几辆车避开。更巧合的是,大货车的车主与死者是街坊,了解到2月14日夜晚死者与其家人吵架,有自杀动机。尽管这样,因为自杀性冲到路中间和一般人狂奔横穿公路很难认定。车主只能与死者亲属协商,在不追究驾驶员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赔偿死者亲属3万员(正常应赔偿7万元)人民币结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纳入赔偿范围的是各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不是仅仅只计算受伤者一方的损失。购买有商业保险的赔偿义务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