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和重伤是刑法上的术语,与经济赔偿没有直接关系。但是,由于轻伤或重伤结论也是由医学鉴定人做出的,有时一个事件可能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赔偿责任,而有时刑事责任的追究与民事赔偿又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往往容易混淆。当伤害案件或侵权案件发生时,司法机关为了查清案件性质、决定追究措施时可以申请进行损伤程度(轻、重伤)鉴定,刑事自诉案件也可以进行个人申请鉴定。医学鉴定人(主要是法医)根据我国颁布的《人体 重 伤 鉴 定 标 准》(以下简称《重伤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之间并无直接的对应关系。因为轻、重伤是根据受伤当时的伤势是否危及生命和治疗后果进行判断的,损伤当时危及生命经治疗后没有后遗症或后遗症很轻微同样是重伤。而伤残等级评定则不论损伤当时的轻重,只评价治疗的后果。所以,重伤并非一定构成伤残,相反,轻伤不一定就不构成伤残。例如,某犯罪嫌疑人用匕首刺破被害人的股动脉,造成大出血,失血性休克,送医院抢救后并无任何功能障碍,其损伤程度是重伤,但不构成伤残。又如,某犯罪嫌疑人用棍棒击伤被害人胸部,造成右胸五根肋骨骨折,经保守治疗后出院,其损伤程度是轻伤,但构成十级伤残。损伤程度鉴定有时可以间接帮助受害人获得赔偿,例如,在伤害自诉案中,被害人被打成轻伤,如果被害人诉讼到法院,加害人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义务。如果加害人积极赔偿甚至增加赔偿就可能劝慰被害人不进行刑事诉讼而避免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