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精神障碍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对判断赔偿义务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其他抚养义务人和被扶养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鉴定机构

精神病学检查的手段与其他医学各科有显著的差别,主要不是通过仪器检查或化验,而是通过观察、交谈来了解被检查者的内心精神状态和活动。诊断是否正确与检查者的经验有很大的关系,较少有客观检查佐证。相对而言,精神检查结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正因为如此,对精神病鉴定机构的管理十分严格,只有被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才能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鉴定内容

司法精神病鉴定多见于刑事案件的鉴定,主要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民事调解、仲裁、诉讼时主要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智力水平和精神障碍程度以帮助评定伤残等级或劳动能力。其中,民事行为能力和精神障碍程度结论比较可靠,但智力检查结论的可靠性与被鉴定人是否配合有很大关系。在进行伤残评定时,须注意被鉴定人有无“装傻”现象,灵活掌握智商测试结果。

三、鉴定程序和方法

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当事人任何一方、伤残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需要都可以申请进行精神障碍鉴定。由于精神鉴定的特殊性,鉴定的形式是集体鉴定,一般至少三人。进行精神障碍鉴定时,医学资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要全面提供,包括很早以前的病历、家族史(血缘亲属中有无精神异常者)、脑部检查结果等。被鉴定人的交谈和检查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一般不能进行文证审核鉴定,必需“见人鉴定”。根据精神病学理论,遗传因素、出生情况(有无产伤)、精神刺激、脑组织外伤、药物作用、内分泌失调等因素都可以引起或加重精神障碍,所以精神障碍鉴定的主要方式是:委托单位介绍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鉴定项目,医学鉴定人询问相关人员、审阅已有的病历材料、与被鉴定人交谈并同时观察其言行举止、对被鉴定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或特殊仪器检查。如有需要可进行住院观察、秘密观察或适当的无害性的药物治疗实验、鉴定组成员讨论、签发鉴定书。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一般不对伤残等级、劳动能力进行评定,其他鉴定机构可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再进行相关内容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