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死亡鉴定


 人身损害后发生的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和致伤物的推断对人身损害赔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死亡的概念

死亡(Death)是指生物个体生命的终止,表现为循环、呼吸、脉搏等生命功能的丧失。随着分子生物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人体死亡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因为不同的细胞对缺血缺氧的耐受性各不相同。当人的生命还没有结束时,身体内有新陈代谢正常死亡的细胞或由于疾病、损伤死亡的细胞甚至某些组织或器官已经发生了死亡;相反,当人的生命结束后,身体内仍有部分的细胞、组织、器官可以存活一段时间,可以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长期以来,人们认识到心脏跳动和呼吸的停止即意味着死亡。但是,随着复苏技术的进展,越来越多的心跳、呼吸停止的生命被成功挽救。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亡判断标准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与此同时,人们尚未发现发生了不可逆性的全脑损害的病人被复苏成功的先例,因而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

脑死亡(Brain death) 全脑功能不可逆性的停止。许多国家和地区确定了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并通过了立法,以脑死亡作为判断人体发生死亡的标准。我国尚无法律规定死亡的判断标准,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进行脑死亡立法前的准备工作。目前,临床医生以心跳、呼吸停止后经过抢救无效即可宣布死亡。抢救的时间则因不同的医疗条件、发生心跳、呼吸停止的原因、病人的身体情况、病人对抢救措施的反应、亲属的意见进行灵活掌握。

在死亡没有明确定义的条件下,当宣布死亡的时间对死亡赔偿起着重要作用时,就会遇到很大的麻烦。例如:某人购买了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发生意外,坠楼造成严重的颅脑外伤,送医院抢救后,心跳、呼吸恢复,但一旦撤去呼吸机,心跳、呼吸就不能维持。何时撤去呼吸机就成了决定死亡时间的关键因素,而是否撤去呼吸机是可以人为控制的。

二、死因分析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规定:“死亡原因(Cause of death)是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按此规定,死因只可能是某种具体的疾病或损伤,如中毒、冠心病、窒息等。临床症状和临死前的状况是不能作为死因的,如大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等。

死亡机制 是指死因引起死亡的病理生理功能紊乱的过程。因为任何疾病或损伤总是通过造成一定的病理生理紊乱,人体才最终发生死亡。例如:肺脓肿后全身感染,引起败血症、电解质紊乱,全身多器官衰竭,最后发生死亡。其中,肺脓肿是死因,而肺脓肿引起的败血症、电解质紊乱,全身多器官衰竭均是从肺脓肿到死亡过程中人体内发生的病理生理变化(紊乱)。死因分析的目的是帮助判断引发死亡各种原因的主次作用及损伤、疾病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判明损害与死亡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决定损害方是否应该赔偿,是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为了便于说明各种原因对死亡贡献的大小和他们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将死亡原因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死亡诱因和联合死因。

根本死因 引起死亡的原发性疾病或损害。根本死因最早发动,引发人体一系列的病理生理改变,最后导致死亡。

直接死因 根本死因引起的最终直接导致死亡的并发症。常见的直接死因有出血、感染、栓塞、脑水肿、窒息等。例如:空洞性肺结核病人,由于结核杆菌侵蚀肺血管,造成血管破裂,血液流出血管外,进入支气管和气管,堵塞呼吸道,最后窒息死亡。其中,空洞性肺结核是根本,是始发因素,所以是根本死因。但是,并非所有的空洞性肺结核的病人咯血都会死亡。该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出血量太大,来不及咯出,血液堵塞呼吸道而窒息死亡,所以窒息是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从空洞性肺结核到窒息之间的病理生理改变是死亡机制,即分析根本死因引起死亡的机理。

辅助死因 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害无关的因素。辅助死因主要有:营养不良、免疫功能低下、糖尿病等。例如,一位糖尿病人由于严重的开放性骨折造成感染,经用抗生素治疗效果不佳,后形成败血症死亡。该病人的根本死因是开放性骨折,但其本身的糖尿病在感染扩散方面起到了辅助的作用,所以是辅助死因。

死亡诱因 促进或引发身体原有疾病恶化而死亡的轻微外伤、体力活动或精神刺激。这些因素单独存在时不足以导致死亡,或对一般人远不足以导致死亡。死亡诱因主要有过度劳累、情绪激动、饥饿、醉酒、寒冷、轻微外伤等。例如,一位高血压、脑动脉硬化的人,在与他人争吵、推搡过程中,突然倒地死亡,解剖发生其头部没有任何外伤,脑动脉瘤破裂出血死亡。争吵时的情绪激动使血压升高,过高的血压导致动脉瘤破裂死亡。该案的死因分析应该是:高血压、脑动脉硬化是其原有的疾病,是根本死因;动脉瘤破裂出血是脑动脉硬化的并发症,是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是直接死因;争吵时的情绪激动、血压升高是诱发动脉瘤破裂的原因,是死亡诱因。

联合死因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疾病或损伤同时作用于人体共同引起死亡;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疾病或损伤同时作用于人体引起死亡,但这些疾病或损伤单独存在时均可引起死亡。例如:一人被二人先后砍断手和脚,最终导致大出血死亡,手或脚的离断均可以单独导致大出血死亡,所以手和脚的离断是联合死因。

三、死亡方式

引起死亡的因素作用于人体的方式称为死亡方式。死亡方式主要有自然死亡、自杀、他杀和意外死亡。

自然死亡(非暴力性死亡) 由于自身疾病或衰老自然发展的结果,没有暴力干预而发生的死亡。自然死亡一般不涉及刑事诉讼。

自杀 死者自己使用某种手段或方法终止自己生命。自杀方式主要有:自缢、跳楼、割腕、投水自溺、服毒等。

他杀 违背死者意愿使用某种手段或方法终止其生命。他杀方式主要有:投毒、刺死、枪击、扼死、勒死等。

意外死亡 非人为故意的暴力因素造成的死亡。这种因素可以是人为但非故意,如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也可以是自然因素,如洪水、地震、雷击等。

死亡方式的判断必须在充分调查案情、现场勘查、确定死因、推断出致伤物后,通过综合判断和逻辑推理才能做出,仅仅依靠尸体检验难以解决所有死亡者的死亡方式。

四、死亡时间的推断

死亡时间 人体发生死亡的准确时间。死亡时间的确定对于确定(排除)犯罪嫌疑人、缩小侦察范围和决定保险是否过期、工伤认定、财产继承的仲裁或判决有时起着关键的证据作用。

长期以来,死亡时间推断一直是一个重要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尽管国内外学者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仍没有一种方法能够十分准确、可靠地判断出死亡时间。常用的方法有:

(一)根据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

尸体现象 人体发生死亡后,由于体内的新陈代谢停止,尸体受内外环境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一系列的物理的、化学改变而表现出一定的征象。尸体现象有:肌肉松弛、尸体温度下降、尸斑、尸僵、尸体痉挛、角膜混浊、腐败等。各种尸体现象的出现有一定的时间规律,但均受温度、风速、尸体所处环境、死亡原因、个体差异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需要有一定的经验且只能推断出一定的时间范围。一般来说,死亡时间越短,推断的死亡时间越准确。

(二)根据胃内容物推断死亡时间

胃内食物的消化有一定的时间规律,所以可以根据胃内食物的消化程度、数量推断死者最后一次进餐到死亡所经过的时间,只要知道死者最后一次进餐的时间就能推断出死亡的准确时间。这种推断方法一般只在进餐后四小时内有效,且有一定程度的误差,因为胃内食物的消化程度除与时间有关外,还与进食多少、食物种类、情绪、个体差异有关。

(三)根据尸体周围昆虫推断死亡时间

人死后昆虫可寄生于尸体而发育生长,昆虫(蝇、蛆)的发育和生长有一定的时间周期,利用这些昆虫的生长周期可以推断死亡时间。遇到死亡时间较长,已经高度腐败的尸体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尽管这种方法的误差比较大。

(四)根据其他条件推断死亡时间

根据目击证人最后看到死者的时间,死者身上的报纸、车票、购物发票上的时间,死者手表上的时间(跳楼摔坏的手表指针),死者手机上最后一次拨打的时间、死者衣物的干湿与下雨时间的关系等可以大致推断出死亡时间,有时甚至可以判断出准确的死亡时间。

五、致伤物的推断

暴力作用于人体引起死亡的,致伤物的认定对于暴力施加人和死亡方式的确定有重要意义。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方向和伤口中的残留物可以推断致伤物,但是,同一物体作用于身体不同部位、以不同方式打击人体可以造成不同形态的损伤。例如:使用菜刀的刃边砍击人体时可造成锐器砍创,而用刀背砍击人体时则造成钝器挫裂创。所以,致伤物的判断一般是鉴定人根据损伤的特征凭经验做出推断,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做出明确的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