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要鉴定的问题不同,医学鉴定分为定性和定量鉴定,如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属于定性鉴定,医方只有在出现了医疗事故的前提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而伤残等级鉴定则属于定量鉴定,即在满足了赔偿条件的前提下,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时需要的医学鉴定。根据损害性质不同分为损伤程度鉴定、交通事故鉴定、工伤事故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等。根据鉴定主体不同有医学会鉴定、指定医院鉴定、指定医学专家鉴定、法医学鉴定等。根据委托人的不同可以有指定鉴定和协商鉴定。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不同可有死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鉴定、伤残评定、医疗费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鉴定和误工时间鉴定等。
医学鉴定的组织形式有集体鉴定(专家会诊)和个人鉴定之分。一般情况下,事实清楚、材料充分、问题简单、鉴定人对该问题有丰富经验时可以由鉴定人进行个人鉴定并独立承担责任,法医学鉴定多为个人鉴定。特殊事件(医疗纠纷等)、技术问题比较复杂、复核鉴定等多组织集体鉴定。集体鉴定可以集中不同学科专家或同一学科不同专家的意见,更能做出准确的结论。当集体鉴定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只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鉴定最大的弊端是大家集体负责,实际上是都不负责,因为我国尚无对参加集体鉴定的个人追究错误鉴定责任的制度。
医学鉴定有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和最终鉴定。初次鉴定是指对某一个问题按合法程序由合法鉴定机构做出的在时间上是最早的鉴定。补充鉴定是指委托单位提出了新的鉴定内容,在原有鉴定书的基础上补充鉴定新的鉴定内容;或者由于发现了新的鉴定材料或调查材料,要求对原鉴定进行审、补充的鉴定。补充鉴定可以是原鉴定机构的原鉴定人完成。重新鉴定是指双方当事人、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对原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再委托他人进行的鉴定。重新鉴定的机构可以是原鉴定机构,但鉴定人必需是其他人。复核鉴定是指上级机关的职称或职务较高、经验较丰富的鉴定人对职称或职务较低、经验较少的下级机关鉴定人所做出的鉴定进行复查、审核后做出的鉴定结论;也可以是级别较高、有专长的鉴定机构对级别较低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进行复查、审核后做出的鉴定结论。最终鉴定是南方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为了避免多次重复鉴定,指定某机构的鉴定为全省或全市范围内的最终鉴定。完成了最终鉴定后,在相应的省、市进行的诉讼应以最终鉴定为准,不得再委托级别低或没有最终鉴定权的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