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司法机关或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和/或民事诉讼,也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或双方当事人进行仲裁或调解。
(一)调节
人身损害的性质或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者只要受害者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则公诉机构就不提起公诉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可以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也可以是在相关的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例如:交通事故受伤后,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赔偿,也可以请交通警察主持调节。调解一般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也可以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突破相关规定。在调解前或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或调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相关问题提出鉴定要求,特别是损害后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等一般难以达成一致的医学问题。调解的内容可以是人身损害的性质、后果、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协商、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则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二)仲裁
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双方或几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国家设有仲裁机构的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并非所有的人身损害都有仲裁机构,工伤事故纠纷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工伤性质认定和相应的赔偿数额进行仲裁。同样,在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或仲裁机构申请或指定鉴定机构对有关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
经过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拒不履行的,或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害人被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受害人可以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诉讼的性质可以是诉讼保全、先期给付、最终赔偿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前、审理之中,对相应的专业问题可以提出鉴定,也可以采信已有的单方提供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