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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admin  浏览量:570  发布时间:2017-10-13 09:38:32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2008年),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从事科研实验和教学实验的所有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学院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小组负责全院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验教学中心及各平台负责具体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四条  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将实验室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各实验室必须按其对应的生物安全分级,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含防护屏障)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要求。一级、二级实验室为基础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及各平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健康医疗监督制度、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卫防盗、防火制度等)以及安全保卫制度。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及各平台应根据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编制本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检测研究实验操作规程、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程、实验室消毒规程、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规程、尖锐器具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紧急情况处理规程等)。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经培训的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及各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检查每年不应少于2次。

第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及各平台定期对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及各平台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买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

第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必须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一旦发生实验室感染事件,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立即报告,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奖励和处罚。对遵纪守法,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活动,全年无事故发生的实验室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实验室或个人,将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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